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今天20091106友達,華映依然每天排放廢污水到霄裡溪

並非表示其放流水已有證據證明造成該地區作物或生物危害的事實???

http://destiny910.pixnet.net/blog/post/29536709

http://blog.yam.com/hsinpuYH/article/15740301 20080320客家電視台村民大會節目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he4f9ag1xQ

http://atftp.epa.gov.tw/EIS/index_0964.htm

檢送「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龍潭工業園區報編計畫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發文時間096/12/07) 詳情...

http://www.epa.gov.tw/ch/DocList.aspx?unit=8&clsone=62&clstwo=3&clsthree=0&busin=336&path=6373

13

161次紀錄[96.12.10]

2008/01/08

251

161次委員會議.pdf

接下來六次會議,不曾有一次會議紀錄,有人敢說,

(1).友達,華映廢污水,沒有污染灌溉用水,沒有污染飲用水;

(2).同意友達,華映廢污水繼續排放到霄裡溪.

但今天友達,華映依然每天排放廢污水到霄裡溪.

http://ivy2.epa.gov.tw/EiaWeb/1x.aspx?FuncIndex=16&hcode=09715151

開會日期

會議別

資料別

檔案名稱

檔案長度(KB)

1

0980513

委員會

會議記錄

A0177.PDF

1009

2

0980424

審查會

會議記錄

20090424.PDF

156

3

0980408

審查會

會議資料

20090408.PDF

505

4

0980115

審查會

會議記錄

20090115.PDF

590

5

0971031

審查會

會議記錄

20081031.PDF

912

6

0970709

審查會

會議記錄

20080709.PDF

535

7

0970327

審查會

會議記錄

20080327.PDF

271


http://share1.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81104201812

環保署澄清事實 強調言論不應背離事實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發布日期:2009.11.04
媒體114刊載朱增宏君「霄裡溪的水 環保署的嘴」及杜文苓君「還原真相」等2文,環保署感謝各方人士依據事實的指正,環保署基於職責,認為澄清事實以減輕國人疑慮,是非常重要,因此再說明如下:

環保署環評委員會過去幾次審查友達及華映放流水改排案,審查結論或討論均以友達及華映目前在霄裡溪的排放地點是否符合原環評結論的要求為訴求,並非表示其放流水已有證據證明造成該地區作物或生物危害的事實,要求改排是為符合原環評結論所要求採取的預防性做法;載水供應居民飲用是為了消除居民的疑慮與不信任,確保任何可能的風險均降至更低,目前已確定可以不必繼續載飲用水供應,正與居民溝通中。杜文苓君以環評過程的發言及送水讓民眾安心,來當作光電廠造成了生態浩劫的證據,實在是離題太遠。

環保署認為相關言論均應有事實證據為其立論基礎,杜文苓君僅引述某人發言或報紙電視報導的他人說法作為論述的證據,確易流於人云亦云而誤導民眾,以其投書引述「優質米田認證區,經報導致取消相關認證,造成農田損失」而言,經環保署本日洽新埔鎮農會確認,霄裡溪沿岸之水稻良質米產銷班於去年取得「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至今仍有效。

朱增宏君投書中引述新竹農田水利會今年8月的採樣檢測,主要係導電度高於灌溉水質標準,係與農地土壤鹽化有關的問題,尚非其他有害物質不符標準的問題。朱君與海大博士生調查華映與友達放流口下游附近,發現部分河段當地原生物避離不見現象,卻是在環境工程上考量可接受的環境影響時,認為放流水與溪流水匯流混合完全以前,必然發生的局部效應,但是必須限縮其範圍於局部。朱君所述海大的調查結果與環保署同仁陪同監委視察時所見,均顯示此二廠放流水影響之侷限性。

環保署於972次針對霄裡溪沿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檢測濃度均低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且仍未發現鹽化現象。清華大學凌永健教授去年及今年於當地採取引用霄裡溪水灌溉的稻米樣本分析,尚未發現有工廠放流水經由溪水污染稻米的現象。8月至9月間針對霄裡溪流域沿岸民眾172口飲用水井水質進行採樣檢驗,並利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掃瞄所有揮發性有機物項目,其中包括60項水中常見有機物質,均未達可檢出量。另分析掃瞄所有金屬項目,只檢測出17項重金屬項目(砷、鋇、鎘、鉻、銅、鐵、鉛、錳、汞、鎳、硒、銀、銻、鋅、鉬、銦、鎵);在檢測出之17項重金屬項目中,有14項屬飲用水水質標準管制項目(砷、鋇、鎘、鉻、銅、鐵、鉛、錳、汞、鎳、硒、銀、銻、鋅),除少數水井鐵、錳超過水質標準外,其他項目均符合標準,而鐵、錳為地質中含有之礦物,並不影響健康。此外,部分水井中測出含有極微量之鉬及銦,採水點最高濃度分別是10億分之2710億分之0.692,均遠低於本署預定公告之標準值10億分之70,相關檢驗調查結果顯示172口飲用水井水質,未受霄裡溪溪水影響或已在安全範圍內。

中科四期環評審查案,環評委員會除依開發行為可能產生環境風險之評估與管理上進行專業的審查,更秉持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參採相關環評案例經驗,加嚴放流水管制限值並將鎵、錫、銅等納入放流水管制限值,對於外界或環團所擔心的問題,也要求環境監測及監督小組運作來及時反應,予以防阻其發生。此外,環保署對於高科技產業廢水已研訂水污染管制策略,以強化管理,相關管制策略內容摘述如下:

(一)建立事業別化學製程原料用藥清單,要求事業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許可中填具指定之化學品種類與使用量等完整資訊。

(二)要求業者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許可中說明特定物質使用後之流布情況(包含廢水、廢氣、廢棄物和回收再利用等),以利與末端水質監測數據進行比對,確認污染源頭。

(三)建立末端廢水水質監測機制,指定業者增加放流水生物急毒性檢測,及依據產業製程原料用藥特性增加指定特定污染物檢測。後續並研議將生物急毒性測試、特定污染物和總量指標(TTO)等,納入放流水標準。

(四)將事業污染資訊公開透明化,適度揭露業者放流水情況及製程化學用藥等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針對投書指出上游事業廢水排放已影響下游農業活動乙節,因我國大都灌排不分、土地分區使用管理不易,而有工廠直接排放廢()水於道路側溝後間接排入致引灌不佳水源的問題,導致灌溉水質受影響。本署就事業直接排放廢(污)水至灌溉渠道之管理上,未來除以放流水水質標準查驗外,將同時比對放流水標準有管制項目之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限值,並於查獲水質超過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時,通知縣市政府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查處,以協助其維護灌溉水品質。

http://wqshow.epa.gov.tw/waterqaqc/document/pop-report.aspx

http://wqshow.epa.gov.tw/?ctype=B&cid=wqshow2&oid=www

http://www.hcepb.gov.tw/ContentPages/F4_EnvironmentalInfo/Detail.aspx?id=4&key=76

http://www.hcepb.gov.tw/ContentPages/F4_EnvironmentalInfo/Index.aspx?id=4

http://www.hcepb.gov.tw/ContentPages/F4_EnvironmentalInfo/Index.aspx

1-1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分級

表示內容

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適用環境保育。

環境水體水質基準(河川、湖泊)

一般水質測項

氫離子濃度指數(pH)

6.5-8.5

6.0-9.0

6.0-9.0

6.0-9.0

6.0-9.0

溶氧量(DO)mg/L

6.5以上

5.5以上

4.5以上

3以上

2以上

生化需氧量(BOD)mg/L

1以下

2以下

4以下

懸浮固體(SS)mg/L

25以下

25以下

40以下

100以下

無漂浮物且無油污

大腸桿菌群CFU/100ML

50個以下

5,000個以下

10,000個以下

氨氮(NH3-N)mg/L

0.1以下

0.3以下

0.3以下

總磷(TP)mg/L

0.02以下

0.05以下

1-5 河川水質環境品質指標

定義或計算公式

河川污染

指標

指標的計算方式由溶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等四項測值,與下頁表的濃度範圍比較而得各RPI單項點數,再將四項點數加總並平均,所得污染指標積分值的範圍即可判定其污染程度。

項目

()受污染

輕度污染

中度污染

嚴重污染

溶氧量(DO) mg/L

6.5以上

(≧6.5

4.6~6.5

4.6

2.0~4.5

2.0

2.0以下

<2.0

生化需氧量(BOD5) mg/L

3.0以下

(≦3.0

3.0~4.9

4.9

5.0~15

15

15以上

>15

懸浮固體(SS) mg/L

20以下

20

20~49

49

50~100

100

100以上

>100

氨氮(NH3-N) mg/L

0.50以下

0.5

0.50~0.99

0.99

1.0~3.0

3.0

3.0以上

>3.0

點數

1

3

6

10

污染指標積分值

2.0以下

2.0

2.0~3.0

3.0

3.1~6.0

6.0

6.0以上

>6.0

河川污染指標

(空間分析)

將河段中四類污染程度(()受污染、輕度污染、中度污染、嚴重污染)的河段長度/總長度×100%

新竹縣九十三年度第四季河川水質監測結果

河川名稱

鳯山溪

監測站名

照東橋

霄裡橋

龍興大橋

監測站編號

1616

1612

1690

水體分類等級

採樣日期

931012

931012

931012

水質項目(單位)/採樣時間

1435

1410

1050

水溫

25.0

22.5

26.2

pH

-

7.36

8.12

7.87

溶氧量

mg/L

7.4

10.3

8.3

氨氮

mg/L

0.01

0.01

0.06

總磷

mg/L

5.87

2.14

7.39

生化需氧量

mg/L

2.8

ND

10.7

化學需氧量

mg/L

11.2

10.2

20.9

懸浮固體

mg/L

5.8

3.2

14.1

導電度

μs/cm25

1080

705

1190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mg/L

 

0.05

 

0.17

硝酸鹽氮

mg/L

4.72

3.14

4.97


新 竹 縣 河 川 水 質 監 測 結 果  
中華民國 94 08

河川名稱

監測站名

監測站編號

水體分類等級

採樣日期

採樣時間

氨氮mg/L

總磷mg/L

鳯山溪

照東橋

1616

940823

14:50

1.54

29.8

鳯山溪

霄裡橋

1612

940810

11:10

1.03

6.01

鳯山溪

龍興大橋

1690

940823

15:20

4.21

34.4

新竹縣九十七年度第4季河川水質監測結果

河川名稱

鳯山溪

監測站名

霄裡橋

龍興大橋

照東橋

監測站編號

1612

1690

1616

水體分類等級

採樣日期

97/10/28

97/10/14

97/10/14

採樣時間

11:55

10:45

11:15

水溫

27.2

26.6

27.1

pH

7.81

7.93

8.20

溶氧量

7.46

7.71

6.94

氨氮

0.13

0.31

0.06

總磷

3.20

18.2

13.3


【法規類別】03環境影響評估
【法規名稱】0010環境影響評估法(92.01.08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義字第八一五六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三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三0三四七0號令公布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一一九二二0號令公布修正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二五五七二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十七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十八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十六條之一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未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或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開發單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第一項之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賸餘期間之起算日。
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開發單位造成廣泛之公害或嚴重之自然資源破壞者。
二、開發單位未依主管機關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承諾執行,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林漁牧資源者。
三、經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三十日仍未完成改善者。
開發單位經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處分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者,應於恢復實施開發行為前,檢具改善計畫執行成果,報請主管機關查驗;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自行申報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者,亦同。經查驗不合格者,不得恢復實施開發行為。
前項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期間,為防止環境影響之程度、範圍擴大,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依據相關法令要求開發單位進行復整改善及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者,主管機關得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八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灣「科技與社會」(STS)學會對「中科四期環評爭議」的聲明
期刊文稿類型:給編者的信作者: 臺灣「科技與社會」(STS)學會
個人網站: http://www.tw-sts.org/
臺灣「科技與社會」(STS)學會,針對環保署在最近環評爭議中的措施表達鄭重的關切。

環保署在重大開發案環評審議過程中,屢次以新聞稿發送和投書的方式,強調環評已秉持「科學專業與理性的論述」,批評環保團體無視環保署已做嚴格規範,指摘他 人的報導與投書「不實、聳動」,以及攻訐學者「缺乏科學論證而恣意發言」。本會會員長期關心科學知識的建構與倫理,以及公民參與風險溝通等程序正義。我們 認為環保署近來發表的言論與行政作為,已涉及人身攻擊,並嚴重傷害風險溝通機制,毀損環評審議之客觀性與專業性。

從 科技與社會研究的學理來看,科學研究都是把具體複雜的事實加以簡化、抽象和數據化,其結論即使是「事實」,也往往只是「事實全貌的一小部分」,沒有一個科 學研究的結論能涵蓋全面、完整的事實。因此如果以一種研究結論得到的片面事實,來攻詰不同的結論和事實,不僅以偏蓋全、違反科學研究精神,骨子還以行政者 主觀既定的政策立場來凌駕客觀的科學研究。
再者,科技與社會研究主張科技研究和決策無法與社會分離,尤其是涉及環境和人民生命財產的科技決策。因此無法僅由科技專家決定,著重實驗模擬數據之風險推估 亦充滿侷限。因此,一個妥善的科技決策,在面對風險的社會性與複雜性時,應該要要廣納民眾在地經驗知識與各方意見,以審慎預防之態度釐清各項疑慮與爭議, 減低科技發展之危害風險。然中科四期環評審議期間,環保署動用優勢警力,運用內規程序限制,妨礙民眾表意自由,此種行政程序不僅忽略風險決策的複雜性與公 共性,還放大環境問題的爭議性,使公民無法信任政府,環境爭議無法和平理性地解決。
外界有理有據的公評與質疑,理應成為環保行政機關戒慎行事之提醒,據以增進環境審議之客觀性。可是,環保署一昧只為既定政策辯護,傲慢攻詰和貶抑其他事實, 將侵蝕民間社會對行政機關與環境決策過程之信任,對於科技溝通與風險決策機制也將造成重大的損害,未來勢必將引發更大爭議與傷害。我們呼籲環保行政機關懸 崖勒馬,切勿一意孤行、獨斷妄為。應該重視全面的科學事實、以及科技在社會中的事實,廣納各界建言、敞開溝通對話管道,並強化環境審議民主參與程序之設計 與實施,實現風險溝通。如此才能真正達到為民服務的行政目的。

文章資訊
接受刊登日期: 2009-11-06
引用:
《科技、醫療與社會》
http://www.tw-sts.org/


2009/11/05
中國時報
環境民主 為什麼不進反退
邱花妹
主題:環境
標籤:光電產業半導體業土地污染廢棄物水資源河川污染海洋污染空氣污染資訊電子業
張貼者:wobblies
邱花妹(英國艾塞克斯大學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中科四期環評在爭議不斷中過關,環保人士與地方居民抗議力道未減,環保署則頻發聲明,指名道姓批評環保記者與環保人士。顯然,這場爭議尚未落幕。
爭議以來,雲彰地區農漁民帶著其賴以維生的農作、蚵殼、舉著白布條,從地方到中央,四處抗議,時序有如回到1980年代:戰後急速工業化所帶來的污染後果,讓許多受害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當民眾陳情千百次還等不到公權力伸張正義(三晃化工陳情269次、反杜邦設廠請願一萬三千次),民眾被迫自力救濟,以圍廠、堵路、遊行、包圍政府機關等為自己主持環境正義。這些行動迫使台灣政府面對環境問題,設立環保署、制訂各種環保法令如「公害糾紛防制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逐步將環境爭議導入制度性管道,台灣社會向環境現代化邁進。
然而,近來執政當局在面對包括中科四期開發爭議所採取的種種舉措,凸顯當下政府的環境治理失能,民眾對環保機構與制度的信任度陷入空前的危機,令人憂心台灣邁向環境現代化的進程正不進反退。
首先,環境民主進程堪憂:中科四期審查過程中,環境主管機關獨斷地制訂遊戲規則(如旁聽要點、延續會議等內規),阻礙民眾與環保團體參與攸關公眾利益的環評審議。環境爭議無法透過制度性管道釐清問題、充分溝通,重傷台灣環境民主。其次,開發先行,埋下日後更多環境爭議的導火線。中科四期環評過程,諸多環境問題未能釐清,如高科技廢水空污毒害特性對中部農漁牧業的衝擊、地層下陷的疑慮等,而環評卻已強行過關。這個如各方預期的環評結果,不僅使民眾對既有制度性管道失望,也埋下日後各種爭議的導火線。比如中科廢水的去處,竟然留給開發單位自行決定,或者如其它科學園區一樣掠奪農業用水與地下水源,日後爭議恐將愈演愈烈。
再者,主政者與環境科技官僚未能正視「合法不等於沒污染」、「目前缺乏科學證據也不等於沒問題」的事實。當民眾早已深黯當代環境問題的風險性質,要求正視科技電子業製程產生的複雜毒性物質、落實環境預警原則,環境技術官僚卻屢屢保證高科技製造安全無虞,徒增社會對環境保護機構的不信任。
最後,環境與科技官僚援用環境法令與科學數字,全然否認民眾對高科技毒害的身體感受與心理擔憂,漠視既有科學的有限性以及常民科學的價值。當民眾告訴環保機構宵裡溪魚群消失、沿岸農田稻米不結穗、連福壽螺也活不了,這些環境觀察與身體感受,正是環境惡化的極大警訊。環境保護機構不思徹底解決污染問題,卻搬出一堆數據與法令,否定民眾的身體感受與環境觀察,極可能延遲了台灣社會解決各種潛藏的污染與危害。
當社會大眾發現,既有制度管道失能、環境保護機構不為環境把關,環保署、國科會只是高科技業者的開路先鋒,對食品安全、永續農業、生態環境充滿渴望的社會大眾以及被壓抑的受害民眾,顯然極有可能走上1980年代自力救濟運動的老路,這將是對過去二十年環境現代化歷程的最大諷刺。

http://www.hcepb.gov.tw/ContentPages/F4_EnvironmentalInfo/Index.aspx?i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