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7日 星期日

20060817中科三期七星農場區委會第188次會議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88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95822台內營字第0950805309
壹、95817(星期四)上午930分整
貳、地點:營建署第601會議室 記錄:高俐玲、林莉萍
參、主席:李委員武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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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討論事項:

1案:台中縣后里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與細部計畫案」

決議:
一、有關本案國有土地部分:
  1. 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管理之國有地為牛稠坑段七星小段24853-454地號等3筆土地,申請人說明前開53-454地號等2筆土地,將不納入基地範圍,另前開248地號土地現為后豐鐵馬道使用,開發後仍維持鐵馬道功能,並規劃為綠地,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且鐵路管理局業以9584鐵產地字第0950019186號函示「牛稠坑段248地號(撥用面積3108平方公尺)本局原則同意」;惟本部地政司代表說明,就以往慣例,綠地係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而國土保安用地可否作鐵馬道(自行車道)功能使用,宜請申請人進一步瞭解並釐清;故有關地政司意見,請申請人檢討後再補充說明。
  2. 屬經濟部所管理之國有地為牛稠坑段七星小段26-427-2地號等2筆土地,經濟部以9582經授工字第09500595850號示:「查旨揭土地係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申請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隔離綠帶土地,捐贈為本部管理之國有土地,為配合國家重大經建計畫之推動,本部原則同意辦理撥用事宜。」;查前上2筆土地,申請人將規劃作為道路使用,編定為「交通用地」,惟該土地既已編定為「國有保安用地」,是否適宜再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請申請人檢討後補充說明。
  3. 屬台中縣后里鄉公所所管理之國有地為牛稠坑段七星小段1-23-145-17-19-145地號等7筆土地,因后里鄉公所業以95728后鄉工字第0950011167號函示:「查本所管有之牛稠坑段七星小段1-2…7筆地號公有土地,..因座落本鄉『寺山路』上作為『道路』使用關於此7筆土地之開發行為仍為道路用地,本所同意」,申請人補充資料示,前開土地未來仍將作為道路使用並編定為「交通用地」,故同意申請人說明,請將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中。
  4. 屬陸軍總司令部所管理之國有土地部分,國防部代表說明:「本案開發計畫需使用到現有既成道路,其中涉及軍方9筆土地,並需納入開發計畫,屆時將依程序核發相關文件」,故請申請人儘速取得該部同意使用之文件。
  5. 有關國有財產局所管理之國有土地部分,該局業以9583台財產局改字第0950023478號函示:「同意台中縣后里鄉牛稠坑段七星小段1-2地號等26筆國有土地,合併納入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申請開發,俟取得開發許可後再辦理撥用。」,故同意申請人說明,請將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中。
二、有關本案國有山坡地之使用部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9581都字第0950003058號函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係行政院9513函核定同意之重大建設,區內山坡地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屬零星雜夾之條狀小型排水溝或農路,『水土保持規劃』業經審查同意整治改道,不影響既有排水及通行功能,國有財產局、台中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亦已查明,非位於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危險地區、嚴重崩塌地區、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嚴重地層下限區,應可不受『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之限制」;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國有土地使用相關限制,本次會議復經該會代表確認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國有土地使用相關限制之規定。
三、有關本案基地之選址:
  1. 申請人補充資料不夠明確無法說服委員,請申請人以國家整體角度為立場,針對場址評選條件之實質環境因素、產銷環境、研發環境、生活環境、行政配合等相關因素之評選條件,各條件評估因子之權重、條件間如何整合等再檢討說明。
  2. 本基地選址評估,雖已涵蓋既有工業區,惟應再加強分析說明既有工業區不合適之原因。
  3. 高科技產業不僅應具有前瞻性;創意性及永續性之規劃,其鄰近地區之永續發展亦應確保。
  4. 申請人選擇本案基地,此基地是否適宜高科技產業發展、區位是否有不可替代性(或可接受性)等皆應再次檢討後補充說明。
四、本案開發產生之內部利益應與須維護之外部社會公共利益加以比較,請申請人再具體說明;又科學園區其公共設施(備)、相關計畫方案及環境回饋計畫等申請人亦需再詳細補充說明。
五、有關居民及相關團體對於本案環境評估及環境污染部分,雖有諸多疑義,因屬環境影響評估範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說明:「本案環境影響評估業經本署審議通過,請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審議結論確實執行,本署與地方環保局將加強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境監督工作。
六、政府部門就其權責各有執掌,區域計畫委員會應就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命令所授予權責範圍之議題以予釐清、討論及審議;非屬本委員會執掌範疇,應有所切割。
(以上意見,請申請人補正,再由本案召集人召開區域計畫委員會前會審議後再提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會前會時,請邀台中縣政府及后里鄉公所。)

附錄:居民代表及環保團體發言摘要:

  1. 居民代表1:中科籌備處說明牛稠坑溪及旱溝為排水溝,但我認為不是,而應是灌溉溝渠,其灌溉之農田有4000多公頃,而且自來水公司於大甲溪有數個取水口,如今中科卻規劃污水排入大甲溪內,所以將來居民所飲用之水,將會有重大問題。
  2. 居民代表2:我目前耕作農田,關於本案我並非反對,但是政府應將污水處理完善規劃,承諾事項應負起責任,確實執行,不要僅於會場上說明,應該確確實實去作。
  3. 居民代表3:關於「聯絡兼維生道路」之規劃,僅為了后里農場及七星農場將進駐之高科技廠商之通行方便,但卻沒有注意鄰近有高經濟農作物,其路線規劃已改了三次,但卻繞過大排水溝,並以箱涵方式處理,目前大雨來臨已會淹水,將來將增加水災淹水之可能性,必將危害居民安全,我建議該道路應採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85次會議決議,就是應以既有道路或地下化方式規劃處理。
  4. 居民代表4(高縣議員基讚):政府單位審議不應該流於形式,本案說明放流水可就近排放入牛稠坑溝相當不合理,附近農民是需靠它灌溉農田的,報告內容不應該作假,本案斷層帶竟然以人為力量去克服相當不合理;污染部分,沒有確定之執行方案,又後續之監督工作很重要,我認為應該要成立監督基金來控管運作。
  5. 居民代表5:中科以後每日將產生約10萬頓之VOC,並排放至鄰近約4千公頃之農田,百萬居民健康將受到影響;而且附近許多居民都抽取地下水飲用,中科之污水排放最終都將匯流至大甲溪,未來將成為可怕之污染源;又竟然在斷層帶上設廠,而且是在水源上游,所以居民只能抗爭再抗爭。
  6. 居民代表6(公館鄉鄉長):公館鄉及外埔鄉居民很多飲用地下水,后里基地原規劃污水排入大安溪,現在已經改為排入牛稠坑溝,中科說明,他們將依國家標準來排放,但是廠商願意花費鉅資作污水處理嗎?而且國外先進國家沒有將淨水廠及污水處理廠放置於鄰近,中科卻如此規劃,又污水管內漏問題根本無辦法解決。
  7. 居民代表7(義德村村長):居民雖不反對高科技進入,但絕對反對污染,請中科不要污染周遭環境、農田,能讓居民能繼續耕作,不要危害居民健康,這是當地居民的心聲。

  8.  永續會委員林聖崇先生:
    最近參與當地居民之說明會發現,各鄉居民除不要本鄉受污染亦不希望他鄉受污染,中科規劃方式為將污水排放管延伸至大安溪旁,但這樣也將造成大安鄉污染、大安海水浴場及大安溪之中華白海豚受污染,所以應該邀請大安鄉居民與會。目前全台供水,以中部第四區最為吃緊,所以我建議本案應駁回,退回環保署再進行二階環評審查。
  9. 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本協會一向關心台灣高科技產業之發展,希望高科技產業能朝永續發展進行,但中科之規劃並非如此,因為基地周遭為農田,排放水若無法達到灌溉水質標準,將造成如筏子溪鄰近稻田無法收割之情形,又有關區位選址部分,應該是以既有已開發之工業區為選址地點,而不是再來開發新基地,本案排水及選址都有問題,建議區域計畫委員應退回本案。
  10. 台灣綠黨:有關面版產業其實已經位於景氣循環之高點,即將走下坡,目前台灣面版廠技術不及日本,產能不及韓國,而且廠商應該靠自已產業技術之提升,而非政府之扶植。又有關公益部分,將國家之巨大資源投資於特定廠商,是不公平,更何況政府由該產業所獲得之稅收並不多。又農業亦可是高經濟產業,例如荷蘭,歐洲之例子,所以中科應以既有之工業區為選址地點,並要求其排放水達到灌溉水質之標準。
  11.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要有正確之資料及資訊才能有正確之審議結果,但中科所提供之資料令人懷疑,又ETC爭議之殷鑑不遠,若今天申請人所陳述內容需經切結,作為呈堂證供,是否申請人之說明會相同?申請人若有不實,將觸犯偽證罪;以ETC之案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係以違反公平及公義原則,本案為單一廠商量身定作,並協助排除其他競爭者,亦不符合公平正義原,雖經過冗長之審議,若經提請訴訟,是否經得起考驗,請委員審慎評估中科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確;對於本案不排除提起訴訟。
  12. 台灣生態學會:(1)台灣中部區域計畫正進行第二次通盤檢討,那麼究竟本案應遵循第一次通盤檢討或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本案是否符合區域計畫、國土規劃?第二次通檢之優質生活圈內「產業區」中將中科納入之意義及內涵為何?后里地區已有焚化爐;正隆紙廠、軍方彈藥庫、6座加油站、斷層等還算優質生活圈嗎?(2)本案基地選址僅以滿足廠商用地、交通需求與意願為考量,忽視自然條件、人口與農業發展、安全與健康風險。(3)中科之財務計畫之現金流量表計算自償率等數據相當有問題。(4)本案是否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優質生活圈將惡化淪陷,后里民眾應生活於此環境嗎?國土規劃、委員專業被既定政策所扭曲。
  13. 荒野生態協會:后里地區農田約有4000公頃,從事農業人口約有15千人,其中花卉生產約有300多公頃,占全國花卉產量60%至70%,中科進駐,若不影響農民則尚可相安無事,但中科之取用灌溉水源,排水污染當地,破壞農民生計,以中科所進入之人數與當地農民人數相比,這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嗎?又當地尚有其他產業如馬鈴薯等,若當地受污染,受害者將是全國消費者,又請委員注意,中科所提供數據之真實性。

台灣環保運動的演變

台灣環保運動的演變
林聖崇    生態保育聯盟總召集人(1997.12~2000.5)
環保NGO與環保新聞會議
(2001
4月,香港)

 

                    
戒嚴時期的環保運動
台灣的環境保護運動大致始自1980年代,回顧近20年的歷史,通常以台灣解除戒嚴時期的1987年 為分界點,解嚴前較具規模的環保運動首推在中部鹿港的反杜邦運動(反對杜邦計畫在當地設立二氧化鈦廠),其次為北部新竹李長榮化工廠事件。前者為預防性的反污染保鄉運動,係由地方自主性運作,是在地居民對於土地與家鄉的直接關懷。在居民堅持反對下,杜邦後來放棄在鹿港設廠的計畫。後者係為已造成污染的反公害運動,除當地居民長期圍廠抗爭外,並有當地清華、交通二所大學的教授支持參與,最後該廠被迫關閉。
      
由於當時國際間已提出環境權的觀念,使得剛在台灣萌芽的環保運動在戒嚴時期顯得相當具有正當性,加上當時一些媒體記者介入參與,知識份子與學者專家提供意見,甚至有左派與社會主義者提供理論基礎,其中學者參與部分則因為教授在東方社會具有較高的地位,連帶使得環保運動更添正當性。
 
                    
解除戒嚴後的環保運動
      
在解嚴後,環保團體陸續成立增加,以有限的力量關懷台灣的環境問題。十多年來較具代表性的環保運動,包括地區性的反公害與護鄉土行動,如南部高雄後勁地區對抗石化廠污染的反五輕運動、宜蘭反對六輕(石化廠)設立帶來污染、高雄美濃反對興建水庫破壞生態與文化,以及環保團體聯合進行的反核、反高爾夫球場運動、森林保育等。
      
此外,1994年環境影響評估法通過後,對於台灣的環保運動也有重大的影響。在環評法未實施前,環保團體多以抗爭方式對抗公害污染與不當的開發案,有了此預防性的法規之後,環保團體改為要求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因此90年代後期新竹香山與關西地區的開發案便是因此而遭否決。
台灣的環保運動可說自環評法後走向法律化而依法論法,此亦引發後來另一條「告官」運動路線,即控訴環境事件中違法失職官員。過去國民黨執政時代(本應公正超然的司法體系竟有人說「連法院都是國民黨開的!」),即使有官員遭告,但從未曾有人因而定罪拘役。有了相關的環境法規之後,人民可依法控訴失職官員,要求懲戒,以敬效尤。雖然台灣環保運動走向法治化,但同時也需要民間草根力量的參與,如台南的濱南開發案與核能四廠興建案中漁民堅持捍衛漁業生態及生計的努力,即為反濱南與反核四運動中的重要力量。
      
除了抗爭、訴訟之外,環境教育亦是多元的台灣環境運動中另一條軟性路線。賞鳥、野外觀察、生態旅遊的教育性團體及活動,近年來顯得蓬勃發展,逐漸開拓台灣關懷鄉土的人口,是另類的環境運動型式。
 
                    
資源分配問題引發環保運動
      
綜觀台灣環保運動的起因,大多肇始於資源分配問題,如掩埋場、焚化爐、水庫或是開發案興建地點的決定,均涉及土地資源是否被正義地使用。以反高爾夫球場運動為例,台灣地小人稠,近年來休閒空間需求大,高爾夫球場多位於山坡地,但諾大的球場僅能供一、二百人使用,卻製造嚴重的水源問題,是一種屬於土地資源使用不正當的運動。因此反高爾夫球場運動以救水源、反黑金為訴求。前行政院長郝柏村曾說要讓高爾夫球成為全民運動,環保團體表示依台灣人口數量,要達此目標得將台灣、福建、廣東都剷平才夠。殊不知日本早在十幾年前就有人提出高爾夫球亡國論,顯見當局者對高球運動環境傷害的無知。
 
                    
環保團體策略結盟
生態保育聯盟為一由台灣40個環保團體策略結盟的柔性組織,運作七、八年來展現出一種不一樣的起步。結盟係為了互相支援,期望發揮加成的力量,關心的議題多為建設性質,如永續台灣的研討、森林文化年的推廣、環境空間概念的引介等。在組織中講求包容性,強調弱勢不相殘,儘量不互相攻擊,但仍須堅持大是大非,如有嚴重違背環境原則亦會劃清界線。
生盟運作的原則是環境優先,政黨考量在後,只要是對環境友善的政治人,不分黨派均可與之合作互動,甚至在選舉時加以推薦。但若環境立場不當者,即使是向來標榜綠色的民進黨籍候選人亦曾遭到反推薦。

                    
環保運動v.s.政治
有些台灣的政治人物早期利用環保運動起家,然而現在環保只是他們關心的一小部分,政治現實顯示支持環保的選票只是少數。然而,未來環境保護將成為全球主要議題,政治則是次要的,NGO將成要角,政治人物才是配角。但令人遺憾的是政治人物多將環境運動當作秀場,可從全球皆然的視災秀得到驗證。
此外,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所有的政治人物與官員都是為人民服務的,無奈台灣數十年來均為「惡奴欺主」、「乞丐趕廟公」的荒謬情勢,呼籲台灣人民應有所覺醒,勿再讓不肖政客與官員牽著鼻子走。
 
                    
堅持烏鴉精神及期許
各地的環境問題是相互關連的,NGO應為生命共同體。我們從事環保運動可將理想談到最高,因為這並非為己,而是為大眾及為子孫。而環保運動不應跟著法律走,而是除了遵循現有法令捍衛環境外,更應為環境爭取更妥適的法律條文。
希望大家都能堅持烏鴉精神,共同憂心關懷環境問題。期望台灣的環保團體能繼續進步,尤其能努力運用網路力量。期許台灣的媒體能進步,不再當威權體制下的傳聲筒,對於環境事件能加以平衡報導,以正視聽。期待三地的環保團體共同合作,互勉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