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鄉長捍衛正義 對的事就要堅持



光電廠廢水改排案 將請專家會診
【聯合報╱記者曾增勳/桃園報導】2010.05.28 02:58 am
華映、友達光電廠廢水從霄裡溪申請改排老街溪案,引爆桃、竹兩縣民眾抗爭,縣長吳志揚昨天召開記者會,希望化解兩縣爭議。他表示,兩家光電廠廢水是否改排,應回歸專業,從環境、社會、經濟、技術、法規等面向,請專家小組審議。
華映、友達兩家光電廠由霄裡溪申請改排老街溪案,新竹縣民抗爭汙染飲用水,環保署去年環評附帶決議改排老街溪案,引發龍潭鄉長葉發海和村民集體抗議,桃園縣環保局在民代壓力下,也傾向反對改排老街溪案。
近日傳出新竹縣長邱鏡淳考慮率民眾北上,與吳志揚「溝通」改排老街溪案,兩家光電廠廢水改排案已成桃、竹兩縣爭議焦點。吳志揚說,改排案非常專業,不應淪為桃、竹兩縣的口水戰,影響和諧。
華映、友達設廠事業廢水排放,在89年環保署環評裁定排放霄裡溪,98年擴廠環評附帶決議也是請桃園縣府選擇較佳方案核定排放許可。吳志揚說,站在政府立場,水有問題就要督促徹底改善,水如果沒問題就不需花錢改排。
為解決兩家光電廠改排老街溪案,桃、竹兩縣立場南轅北轍,桃園縣環保局將請專家小組分兩階段審查,預定6月上旬初審,請專家針對華映、友達兩家廠商提出意見。
吳志揚表示,是否改排?他沒有預設立場,不能說有人高興怎樣,就怎樣。應回歸專業,由專家小組從環境面是否影響灌溉範圍、民眾抗爭的社會面、經濟面、工程經費技術面和法等規5個面向好好審查,為民眾嚴格把關。
【2010/05/28 聯合報】


廢水改排爭議 吳志揚:回歸專業
2010-05-28
中國時報 【甘嘉雯/桃園報導】
   
 桃園縣龍潭鄉友達、華映兩間公司申請廢水改排桃園縣老街溪案,新竹縣部分農民及民代揚言廿七日到桃園縣政府抗議,最後因故取消。桃園縣長吳志揚不希望此事成為桃園、新竹兩縣的口水戰,重申一切回歸專業,桃園縣沒有預設立場,待六月十日專家小組開會。
   
 華映、友達設廠時事業廢水排放,於民國八十九年環保署環評裁定承受水體為新竹縣霄裡溪,九十八年擴廠環評附帶決議,也請桃園縣政府選擇較佳方案核定排放許可。
   
 吳志揚表示,民眾難免會質疑工業廢水申請改排,但無汙染何需改排?他強調,站在政府立場,應該是「有汙染就要督促徹底改善」。
   
 桃園縣環保局長陳世偉表示,若排放廢水之承受水體為當地使用之飲用水,放流口需在取水口下游,而霄裡溪在華映、友達設廠後,民眾質疑水質受影響,九十七年環署進行井水檢測,並由環署供給當地民眾飲用水,九十八年十二月報告出爐,水質不受影響,因環署此停止飲用水供給,而華映、友達根據九十六年環評差異分析,建議廢水改排老街溪汙染會降至最低。
   
 縣府強調,廢水改排案專業應該回歸專業,並從影響灌溉範圍的環境面、民眾抗爭的社會面、經濟面、工程技術和法規面等五個面相進行兩階段的審查。
   
 環保局指出,第一階段的專家小組會議召開後,初審建議將交付審查委員會做第二階段的審議,審議過程也會就專家和委員意見,要求華映和友達提出補充意見。 


鄉長捍衛正義 對的事就要堅持
2010-05-27
工商時報 【羅平】
   
 錯誤的政策、人為的疏失,可怕,地球受傷了,更可怕,地球的環境問題已無國界或地域之分,環境污染的後果必須由全球人類來共同負擔,身為「地球村」一份子,不應置身事外,只要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多關心地球一些,人類與大自然必能和平共存。
   
 為捍衛家園,讓後代留下一片淨土,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去年年初拍攝一支廣告,訴求桃園縣水源頭居民的權利、老街溪等生態河川的維護,應尊重民意的潮流,並表示堅持守護家園的決心。
   
 今年2月,科技大廠廢污水改排案議題,結合目前最夯的環保影片「正負2度C」部分片段,再度拍攝廣告,不斷透過電視廣告播出地球環境問題,畫面中指出,地球受傷了嗎?全世界有廢污水改排案嗎?會在桃園發生嗎?為了拯救台灣,不惜代價…提醒鄉親要拯救地球,提醒鄉民要重視環保問題,並藉此宣示龍潭鄉對改排案的反對立場。
   
 此時正值龍潭鄉兩大面板廠廢污水改排案,在桃園縣、新竹縣鬧得沸沸揚揚之際,龍潭鄉適時推出這支CF廣告,令人省思,其影響的深遠,亦受到各方相當程度的重視。
   
 龍潭鄉鄉長葉發海表示,「對的事就要堅持」,不能當濫好人。未來他要繼續在龍潭招商,他說,祇要是捍衛正義,他無所懼,他爭「是與非」,爭「對與不對」,是非黑白,他分很清楚。
   
 葉發海表示,當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寫得一清二楚,如果當初針對環評結論有疑慮,環保單位就不應該發排放許可證,現在既然核發了,兩廠就該照環評規定「將廢水放流口設置於鳳山溪與霄裡溪匯流處下游450公尺處之新埔淨水廠3號取水井下游」來執行。
   
 但此兩間公司現卻欲轉往桃園縣龍潭鄉老街溪排放廢水,該溪流域周圍有12口水井,為本鄉平日灌溉及戰備用井。93年艾利風災此12口水井,成為本鄉救急用水。加上龍泉米生產多集中於黃唐及烏樹林村,其灌溉水皆來自於老街溪,我們擔憂未來改排會影響水質,造成民眾的危害。
   
 據地方人士指出,如果兩大面板廠合法排放廢汙水,水質經長期檢驗證明合格、合法,那根本就不用改道排放,照原來排放路線走就好了;如果排放水質檢驗證明是違法不合格,那更不可能准許改排。本案係據地方人士到監察院陳訴:指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任由兩大面板廠廢(污)水排入霄裡溪,危及沿岸上千公頃農田灌溉,並影響新埔鎮自來水供水品質等情。
   
 案經監察院派員現場履勘及聽取相關機關簡報,並二度函詢及迭次電話洽詢各相關機關之深入調查結果發現,環保、水利等相關單位分別核有審查不力及怠於巡查等違失,肇致本案2廠擅將廢水排入急需保護之甲類水體優質水源—霄裡溪多年,水利及環保單位顯難辭監督不周之責,應予糾正。
   
 節錄該糾正案之內容如下:
   
 (一)按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新設事業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時,其審核依據…。二、經主管機關審定之該事業所提出之環評說明書或評估書…。」次按本案2廠業經環保單位於89年5月17日及91年12月16日分別公告之環評審查結論:「將廢(污)水放流口設置於鳳山溪與霄裡溪匯流處下游450公尺處之新埔淨水廠3號取水井下游」至為明確。是以,環保單位自應依據前開環評書件、審查結論,據以審查本案2廠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事項,允先敘明。
   
 (二)經查,環保單位公告上開環評審查結論前,分別於89年1月13日及91年9月13日核准本案2廠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惟自公告上開結論後,環保單位復分別於90年11月13日及92年11月28日核發本案2廠之排放許可證,從而准許其排放廢(污)水至霄裡溪。嗣該廠於95年間許可證屆期獲准展延至100年11月12日,其間環保單位亦相繼核准本案2廠前揭許可事項之多次變更在案,均無視上開環評審查結論:「應將廢(污)水放流口設置飲用水源下游」及相關依據事項,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稱,環保單位前因消極未向自來水公司查明該取水口並疏於查明環評審查結論,而對上情諉為不知,惟該公司於96年11月27日環評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既已明確表示本案2廠放流水承受水體霄裡溪已規劃為飲用水水源,斯時環保單位亦有派員出席並獲悉該會議結論,但卻仍擅於97年1月間核准面板廠之變更許可,顯示環保單位行事消極怠慢及疏未究明法令,顯有違失。
   
 再者,經濟部早於89年1月4日公告霄裡溪為中央管河川,所屬水利單位卻怠未依法巡查,值此全球淡水遭受嚴重污染,霄裡溪等甲類水體優質水源急需保護之際,洵有違失。案文指出「水利單位於91年間早已知悉本案2廠排放廢水至霄裡溪情事,卻未能積極督促所屬依法要求本案2廠申請排注許可並加強河川巡防,要難辭監督不周之責,亦有違失」。然而,地方人士仍憂心忡忡,一向打老虎的監察院,雖對相關政府單位提出糾正案,但能否真正解決問題?尤其是人為疏失所造成的政策錯誤,如何善後?仍是地方關注的焦點。
   
 為此,龍潭鄉長葉發海也呼籲國內各大廠區,及被監察院糾正的政府水利、環保等相關單位,能因此案例為鑑,徹底做好廢污水排放工作,尤其是公務人員切勿怠忽職守,一切要依法嚴加執行,絕不可讓地方百姓受害,為地球造成重大傷害。

2010年3月7日 星期日

20060817中科三期七星農場區委會第188次會議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88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95年8月22台內營字第0950805309號
壹、95年8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整
貳、地點:營建署第601會議室 記錄:高俐玲、林莉萍
參、主席:李委員武雄代理
----------------------------------------------

陸、討論事項:

第 1案:台中縣后里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與細部計畫案」

決議:
一、有關本案國有土地部分:
  1. 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管理之國有地為牛稠坑段七星小段248、53-4及54地號等3筆土地,申請人說明前開53-4及54地號等2筆土地,將不納入基地範圍,另前開248地號土地現為后豐鐵馬道使用,開發後仍維持鐵馬道功能,並規劃為綠地,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且鐵路管理局業以95年8月4日鐵產地字第0950019186號函示「…牛稠坑段248地號(…撥用面積3108平方公尺)本局原則同意」;惟本部地政司代表說明,就以往慣例,綠地係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而國土保安用地可否作鐵馬道(自行車道)功能使用,宜請申請人進一步瞭解並釐清;故有關地政司意見,請申請人檢討後再補充說明。
  2. 屬經濟部所管理之國有地為牛稠坑段七星小段26-4及27-2地號等2筆土地,經濟部以95年8月2日經授工字第09500595850號示:「…查旨揭土地係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申請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隔離綠帶土地,捐贈為本部管理之國有土地,為配合國家重大經建計畫之推動,本部原則同意辦理撥用事宜。」;查前上2筆土地,申請人將規劃作為道路使用,編定為「交通用地」,惟該土地既已編定為「國有保安用地」,是否適宜再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請申請人檢討後補充說明。
  3. 屬台中縣后里鄉公所所管理之國有地為牛稠坑段七星小段1-2、3-1、4、5-1、7-1、9-1及45地號等7筆土地,因后里鄉公所業以95年7月28日后鄉工字第0950011167號函示:「查本所管有之牛稠坑段七星小段1-2…等7筆地號公有土地,..因座落本鄉『寺山路』上作為『道路』使用…關於此7筆土地之開發行為仍為道路用地,本所同意」,申請人補充資料示,前開土地未來仍將作為道路使用並編定為「交通用地」,故同意申請人說明,請將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中。
  4. 屬陸軍總司令部所管理之國有土地部分,國防部代表說明:「本案開發計畫需使用到現有既成道路,其中涉及軍方9筆土地,並需納入開發計畫,屆時將依程序核發相關文件」,故請申請人儘速取得該部同意使用之文件。
  5. 有關國有財產局所管理之國有土地部分,該局業以95年8月3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50023478號函示:「同意台中縣后里鄉牛稠坑段七星小段1-2地號等26筆國有土地,合併納入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申請開發,俟取得開發許可後再辦理撥用。」,故同意申請人說明,請將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中。
二、有關本案國有山坡地之使用部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95年8月1日都字第0950003058號函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係行政院95年1月3日…函核定同意之重大建設,區內山坡地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屬零星雜夾之條狀小型排水溝或農路,『水土保持規劃』業經審查同意整治改道,不影響既有排水及通行功能,國有財產局、台中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亦已查明,非位於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危險地區、嚴重崩塌地區、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嚴重地層下限區,應可不受『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之限制」;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國有土地使用相關限制,本次會議復經該會代表確認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國有土地使用相關限制之規定。
三、有關本案基地之選址:
  1. 申請人補充資料不夠明確無法說服委員,請申請人以國家整體角度為立場,針對場址評選條件之實質環境因素、產銷環境、研發環境、生活環境、行政配合等相關因素之評選條件,各條件評估因子之權重、條件間如何整合等再檢討說明。
  2. 本基地選址評估,雖已涵蓋既有工業區,惟應再加強分析說明既有工業區不合適之原因。
  3. 高科技產業不僅應具有前瞻性;創意性及永續性之規劃,其鄰近地區之永續發展亦應確保。
  4. 申請人選擇本案基地,此基地是否適宜高科技產業發展、區位是否有不可替代性(或可接受性)等皆應再次檢討後補充說明。
四、本案開發產生之內部利益應與須維護之外部社會公共利益加以比較,請申請人再具體說明;又科學園區其公共設施(備)、相關計畫方案及環境回饋計畫等申請人亦需再詳細補充說明。
五、有關居民及相關團體對於本案環境評估及環境污染部分,雖有諸多疑義,因屬環境影響評估範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說明:「本案環境影響評估業經本署審議通過,請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審議結論確實執行,本署與地方環保局將加強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境監督工作。
六、政府部門就其權責各有執掌,區域計畫委員會應就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命令所授予權責範圍之議題以予釐清、討論及審議;非屬本委員會執掌範疇,應有所切割。
(以上意見,請申請人補正,再由本案召集人召開區域計畫委員會前會審議後再提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會前會時,請邀台中縣政府及后里鄉公所。)

附錄:居民代表及環保團體發言摘要:

  1. 居民代表1:中科籌備處說明牛稠坑溪及旱溝為排水溝,但我認為不是,而應是灌溉溝渠,其灌溉之農田有4000多公頃,而且自來水公司於大甲溪有數個取水口,如今中科卻規劃污水排入大甲溪內,所以將來居民所飲用之水,將會有重大問題。
  2. 居民代表2:我目前耕作農田,關於本案我並非反對,但是政府應將污水處理完善規劃,承諾事項應負起責任,確實執行,不要僅於會場上說明,應該確確實實去作。
  3. 居民代表3:關於「聯絡兼維生道路」之規劃,僅為了后里農場及七星農場將進駐之高科技廠商之通行方便,但卻沒有注意鄰近有高經濟農作物,其路線規劃已改了三次,但卻繞過大排水溝,並以箱涵方式處理,目前大雨來臨已會淹水,將來將增加水災淹水之可能性,必將危害居民安全,我建議該道路應採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85次會議決議,就是應以既有道路或地下化方式規劃處理。
  4. 居民代表4(高縣議員基讚):政府單位審議不應該流於形式,本案說明放流水可就近排放入牛稠坑溝相當不合理,附近農民是需靠它灌溉農田的,報告內容不應該作假,本案斷層帶竟然以人為力量去克服相當不合理;污染部分,沒有確定之執行方案,又後續之監督工作很重要,我認為應該要成立監督基金來控管運作。
  5. 居民代表5:中科以後每日將產生約10萬頓之VOC,並排放至鄰近約4千公頃之農田,百萬居民健康將受到影響;而且附近許多居民都抽取地下水飲用,中科之污水排放最終都將匯流至大甲溪,未來將成為可怕之污染源;又竟然在斷層帶上設廠,而且是在水源上游,所以居民只能抗爭再抗爭。
  6. 居民代表6(公館鄉鄉長):公館鄉及外埔鄉居民很多飲用地下水,后里基地原規劃污水排入大安溪,現在已經改為排入牛稠坑溝,中科說明,他們將依國家標準來排放,但是廠商願意花費鉅資作污水處理嗎?而且國外先進國家沒有將淨水廠及污水處理廠放置於鄰近,中科卻如此規劃,又污水管內漏問題根本無辦法解決。
  7. 居民代表7(義德村村長):居民雖不反對高科技進入,但絕對反對污染,請中科不要污染周遭環境、農田,能讓居民能繼續耕作,不要危害居民健康,這是當地居民的心聲。

  8.  永續會委員林聖崇先生:
    最近參與當地居民之說明會發現,各鄉居民除不要本鄉受污染亦不希望他鄉受污染,中科規劃方式為將污水排放管延伸至大安溪旁,但這樣也將造成大安鄉污染、大安海水浴場及大安溪之中華白海豚受污染,所以應該邀請大安鄉居民與會。目前全台供水,以中部第四區最為吃緊,所以我建議本案應駁回,退回環保署再進行二階環評審查。
  9. 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本協會一向關心台灣高科技產業之發展,希望高科技產業能朝永續發展進行,但中科之規劃並非如此,因為基地周遭為農田,排放水若無法達到灌溉水質標準,將造成如筏子溪鄰近稻田無法收割之情形,又有關區位選址部分,應該是以既有已開發之工業區為選址地點,而不是再來開發新基地,本案排水及選址都有問題,建議區域計畫委員應退回本案。
  10. 台灣綠黨:有關面版產業其實已經位於景氣循環之高點,即將走下坡,目前台灣面版廠技術不及日本,產能不及韓國,而且廠商應該靠自已產業技術之提升,而非政府之扶植。又有關公益部分,將國家之巨大資源投資於特定廠商,是不公平,更何況政府由該產業所獲得之稅收並不多。又農業亦可是高經濟產業,例如荷蘭,歐洲之例子,所以中科應以既有之工業區為選址地點,並要求其排放水達到灌溉水質之標準。
  11.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要有正確之資料及資訊才能有正確之審議結果,但中科所提供之資料令人懷疑,又ETC爭議之殷鑑不遠,若今天申請人所陳述內容需經切結,作為呈堂證供,是否申請人之說明會相同?申請人若有不實,將觸犯偽證罪;以ETC之案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係以違反公平及公義原則,本案為單一廠商量身定作,並協助排除其他競爭者,亦不符合公平正義原,雖經過冗長之審議,若經提請訴訟,是否經得起考驗,請委員審慎評估中科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確;對於本案不排除提起訴訟。
  12. 台灣生態學會:(1)台灣中部區域計畫正進行第二次通盤檢討,那麼究竟本案應遵循第一次通盤檢討或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本案是否符合區域計畫、國土規劃?第二次通檢之優質生活圈內「產業區」中將中科納入之意義及內涵為何?后里地區已有焚化爐;正隆紙廠、軍方彈藥庫、6座加油站、斷層等還算優質生活圈嗎?(2)本案基地選址僅以滿足廠商用地、交通需求與意願為考量,忽視自然條件、人口與農業發展、安全與健康風險。(3)中科之財務計畫之現金流量表計算自償率等數據相當有問題。(4)本案是否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優質生活圈將惡化淪陷,后里民眾應生活於此環境嗎?國土規劃、委員專業被既定政策所扭曲。
  13. 荒野生態協會:后里地區農田約有4000公頃,從事農業人口約有1萬5千人,其中花卉生產約有300多公頃,占全國花卉產量60%至70%,中科進駐,若不影響農民則尚可相安無事,但中科之取用灌溉水源,排水污染當地,破壞農民生計,以中科所進入之人數與當地農民人數相比,這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嗎?又當地尚有其他產業如馬鈴薯等,若當地受污染,受害者將是全國消費者,又請委員注意,中科所提供數據之真實性。

台灣環保運動的演變

台灣環保運動的演變
林聖崇    生態保育聯盟總召集人(1997.12~2000.5)
環保NGO與環保新聞會議
(2001
年4月,香港)

 

                    
戒嚴時期的環保運動
台灣的環境保護運動大致始自1980年代,回顧近20年的歷史,通常以台灣解除戒嚴時期的1987年 為分界點,解嚴前較具規模的環保運動首推在中部鹿港的反杜邦運動(反對杜邦計畫在當地設立二氧化鈦廠),其次為北部新竹李長榮化工廠事件。前者為預防性的反污染保鄉運動,係由地方自主性運作,是在地居民對於土地與家鄉的直接關懷。在居民堅持反對下,杜邦後來放棄在鹿港設廠的計畫。後者係為已造成污染的反公害運動,除當地居民長期圍廠抗爭外,並有當地清華、交通二所大學的教授支持參與,最後該廠被迫關閉。
      
由於當時國際間已提出環境權的觀念,使得剛在台灣萌芽的環保運動在戒嚴時期顯得相當具有正當性,加上當時一些媒體記者介入參與,知識份子與學者專家提供意見,甚至有左派與社會主義者提供理論基礎,其中學者參與部分則因為教授在東方社會具有較高的地位,連帶使得環保運動更添正當性。
 
                    
解除戒嚴後的環保運動
      
在解嚴後,環保團體陸續成立增加,以有限的力量關懷台灣的環境問題。十多年來較具代表性的環保運動,包括地區性的反公害與護鄉土行動,如南部高雄後勁地區對抗石化廠污染的反五輕運動、宜蘭反對六輕(石化廠)設立帶來污染、高雄美濃反對興建水庫破壞生態與文化,以及環保團體聯合進行的反核、反高爾夫球場運動、森林保育等。
      
此外,1994年環境影響評估法通過後,對於台灣的環保運動也有重大的影響。在環評法未實施前,環保團體多以抗爭方式對抗公害污染與不當的開發案,有了此預防性的法規之後,環保團體改為要求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因此90年代後期新竹香山與關西地區的開發案便是因此而遭否決。
台灣的環保運動可說自環評法後走向法律化而依法論法,此亦引發後來另一條「告官」運動路線,即控訴環境事件中違法失職官員。過去國民黨執政時代(本應公正超然的司法體系竟有人說「連法院都是國民黨開的!」),即使有官員遭告,但從未曾有人因而定罪拘役。有了相關的環境法規之後,人民可依法控訴失職官員,要求懲戒,以敬效尤。雖然台灣環保運動走向法治化,但同時也需要民間草根力量的參與,如台南的濱南開發案與核能四廠興建案中漁民堅持捍衛漁業生態及生計的努力,即為反濱南與反核四運動中的重要力量。
      
除了抗爭、訴訟之外,環境教育亦是多元的台灣環境運動中另一條軟性路線。賞鳥、野外觀察、生態旅遊的教育性團體及活動,近年來顯得蓬勃發展,逐漸開拓台灣關懷鄉土的人口,是另類的環境運動型式。
 
                    
資源分配問題引發環保運動
      
綜觀台灣環保運動的起因,大多肇始於資源分配問題,如掩埋場、焚化爐、水庫或是開發案興建地點的決定,均涉及土地資源是否被正義地使用。以反高爾夫球場運動為例,台灣地小人稠,近年來休閒空間需求大,高爾夫球場多位於山坡地,但諾大的球場僅能供一、二百人使用,卻製造嚴重的水源問題,是一種屬於土地資源使用不正當的運動。因此反高爾夫球場運動以救水源、反黑金為訴求。前行政院長郝柏村曾說要讓高爾夫球成為全民運動,環保團體表示依台灣人口數量,要達此目標得將台灣、福建、廣東都剷平才夠。殊不知日本早在十幾年前就有人提出高爾夫球亡國論,顯見當局者對高球運動環境傷害的無知。
 
                    
環保團體策略結盟
生態保育聯盟為一由台灣40個環保團體策略結盟的柔性組織,運作七、八年來展現出一種不一樣的起步。結盟係為了互相支援,期望發揮加成的力量,關心的議題多為建設性質,如永續台灣的研討、森林文化年的推廣、環境空間概念的引介等。在組織中講求包容性,強調弱勢不相殘,儘量不互相攻擊,但仍須堅持大是大非,如有嚴重違背環境原則亦會劃清界線。
生盟運作的原則是環境優先,政黨考量在後,只要是對環境友善的政治人,不分黨派均可與之合作互動,甚至在選舉時加以推薦。但若環境立場不當者,即使是向來標榜綠色的民進黨籍候選人亦曾遭到反推薦。

                    
環保運動v.s.政治
有些台灣的政治人物早期利用環保運動起家,然而現在環保只是他們關心的一小部分,政治現實顯示支持環保的選票只是少數。然而,未來環境保護將成為全球主要議題,政治則是次要的,NGO將成要角,政治人物才是配角。但令人遺憾的是政治人物多將環境運動當作秀場,可從全球皆然的視災秀得到驗證。
此外,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所有的政治人物與官員都是為人民服務的,無奈台灣數十年來均為「惡奴欺主」、「乞丐趕廟公」的荒謬情勢,呼籲台灣人民應有所覺醒,勿再讓不肖政客與官員牽著鼻子走。
 
                    
堅持烏鴉精神及期許
各地的環境問題是相互關連的,NGO應為生命共同體。我們從事環保運動可將理想談到最高,因為這並非為己,而是為大眾及為子孫。而環保運動不應跟著法律走,而是除了遵循現有法令捍衛環境外,更應為環境爭取更妥適的法律條文。
希望大家都能堅持烏鴉精神,共同憂心關懷環境問題。期望台灣的環保團體能繼續進步,尤其能努力運用網路力量。期許台灣的媒體能進步,不再當威權體制下的傳聲筒,對於環境事件能加以平衡報導,以正視聽。期待三地的環保團體共同合作,互勉互助。

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台灣需要能反省的政府 從中科三期事件談起


文魯彬:
台灣需要能反省的政府 從中科三期事件談起
2010/02/11-莊衍松 
  
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現在中科三期的進駐廠商已進退不得,此案凸顯出環評審查問題,與政府是否有反省的擔當,如果國科會和政府官員都不遵守司法判決,如何要求小老百姓也守法?

環評審查新開發案都是針對社會環境、自然環境、經濟環境等3個層面的影響性做審查,中科一期、二期的環評審查很快就通過,第三期拖得比較久,主要有2個原因,第1是中科第三期是首度有保育人員進入環評委員會,以在環評的過程中,委員會就花費了較多的時間做內部溝通。

第三期拖得比較久的第2個原因是,中科三期環評之前,有個重要的背景。2005年世界經濟論壇(WEF)提出永續指標,一共146個國家參與評比,從自然資源、經濟架構、海洋資源、人口壓力、政府清廉性等方面來衡量國家能持續多久,結果台灣排第145名。


台灣環評委員覺得這個結果很嚴重,他們對於中科三期的開發也因為WEF的報告而趨於慎重。當時環保署壓力很大,因為中科三期的案子實在拖太久了。國科會沒有環評的通過,就不能動工,影響後續的廠商進駐。當時有立法委員和地方縣議員不斷向行政機關遊說,要求中科三期儘早開發。

環評審查需有充分資訊


在中科三期環評的審查過程中,環保署已有中部空氣污染的報告,作為環評委員,我們需要知道這裡蓋新工廠會對環境造成什麼衝擊。但環保署以最新的空污報告未經公布程序,無法當作背景資料為由拒絕提供給環評委員,只能用5年前的數據,使得資料與現況有所誤差。

其實包括核電、蘇花高速公路等任何重大開發案,人民都可以接受,但前提是資訊要完整,民間有參與的機會。中科三期的範圍包括后里和七星農場2地,在環評審查的過程中,環境資訊不足,也剝奪人民參與決策的機會。

這次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決,國科會還是決定繼續興建不用停工,這會讓民眾懷疑國科會此舉是想要「就地合法」,而且行政法院的判決,已顯示中科三期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受到質疑。台灣有憲法、法律和行政命令不同的位階,如果台灣把政策放在最上位,這就是威權時代的思維。立法院不管什麼通過什麼法律,若行政部門想要的就一定要到,這將違背法治國家應有的基本規範。

現在中科三期的進駐廠商已進退不得,其實法院的判決並沒有要求業者停工或不停工,因為這是環保署和國科會的決定。目前環保署已表明,停不停工的決定在國科會,國科會應自問:法院撤銷中科三期的環評處分的判決是對嗎?要替廠商申請國賠嗎?

台灣需有自省能力的政府


以前雲林縣林內鄉要蓋焚化爐,完工率已達98%,相關的行政許可同樣也遭到法院撤銷,開發單位最後決定,剩下2%未完工的部分不續建,最後是以國家賠償收場。以中科三期的停工爭議來看,就好像你要到高雄,上了高速公路才知道走錯方向,難道還要一直往基隆開嗎?

環評審查結果只有「不得開發」、「有條件同意開發」、「進入第2階段環評」3種選項,我認為中科三期應該要進入第2階段環評。現在中科三期所有動工行為都是違法的,沒有通過環評,所有的開發許可都無效,因為撤銷環評,就視為此案從來就沒有被許可。如果國科會和政府官員都不遵守司法判決,如何要求小老百姓也守法?在這事件中,我沒有看到具反省檢討能力的政府機關。

官員常說中科三期的開發可帶來不少就業機會,為國家創造不少產值。其實就業問題在社會環評項目裡,已納入考慮與討論,我要問的是,新的開發案雖創造新就業機會,但也會犧牲掉農業、小工廠的就業機會。政府不能只顧到大公司,忽略了小公司存在的價值,而且這裡所謂的工作機會也很令人好奇到底是怎麼樣的工作機會。

以這些電子大廠而言,他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恐怕是給外國人。過去竹科有5~6%是外國人,現在恐怕不止。廠商希望不斷擴大開放外國人才進來台灣,如此一來台灣的就業機會也會跟著增加嗎?台灣被洗腦很久了,和美國一樣,台灣不希望農業的發展,工廠聽話、好管理,於是就要工廠不要農場。

GDP成長需付出代價

在中科三期環評的過程中,我問過官員,政府的工業局有1,000多公頃土地閒置,為何要在后里、七星農場再開個工業用地?官員告訴我,廠商想要在這邊蓋廠。既然政府配合廠商劃定科學園區土地,是否可以其它配合廠商的方法與政策,例如彰濱工業區交通不方便,政府可以協助解決,而不是像現在,廠商要這塊地蓋工廠,政策就要跟著配合,對於閒置的工業區土地卻無法充分招商利用。

台灣除了98%以上的能源要進口之外,台灣有多少糧食需靠進口?台灣只發展工業,自產糧食不重要嗎?台灣的產業愈來愈集中,愈來愈像南韓,例如石化業、面板業、半導體業都有此現象。

台灣官員喊出要發展「低碳經濟」,問題是政府有沒有總量的觀念?不能只有單一能源產業碳量的觀念。例如綠色能源裝置要佔總發電量的12%,但是台灣在建立太陽能等再生能源電廠的同時,火力發電廠卻還是繼續蓋。如果台灣訂出1年排放不可超過多少量的二氧化碳,這樣的政策才有意義。

台灣的土地不斷開發,說是可促進經濟成長,但經濟成長一定好嗎?現在很多國家發現GDP只能是參考。國家只要參考GDP就夠了嗎?曾有媒體調查台灣各地區人民的快樂指數,結果第1名是澎湖。雖然澎湖是離島,但澎湖人很快樂。GDP有其代價,但在這方面我們的政府偏向報喜不報憂。

政府希望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資,但外資不一定都是好的,台灣政府要做的是去吸引好的外資。好的外資喜歡什麼,他們喜歡自由、民主、法治和好的環境品質;壞的外資喜歡什麼?他們喜歡沒有管制,最好空污法、勞基法都廢止,他們馬上來台投資設廠。其實包括我在內,很多外國人很喜歡台灣,一開始來台灣工作,喜歡台灣的生活品質,進而關心台灣的社會和環境,政府再發展經濟的同時,真的要多多注意這些相關問題的深層意涵。
(
文魯彬口述,莊衍松整理)

文魯彬(Robin Winkler),大學讀漢學、法律,美國智財律師,博仲法律事務所創辦人,目前投身環保運動,亦是中科三期環評委員。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今天20091106友達,華映依然每天排放廢污水到霄裡溪

並非表示其放流水已有證據證明造成該地區作物或生物危害的事實???

http://destiny910.pixnet.net/blog/post/29536709

http://blog.yam.com/hsinpuYH/article/15740301 20080320客家電視台村民大會節目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he4f9ag1xQ

http://atftp.epa.gov.tw/EIS/index_0964.htm

檢送「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龍潭工業園區報編計畫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發文時間096/12/07) 詳情...

http://www.epa.gov.tw/ch/DocList.aspx?unit=8&clsone=62&clstwo=3&clsthree=0&busin=336&path=6373

13

第161次紀錄[96.12.10]

2008/01/08

251

161次委員會議.pdf

接下來六次會議,不曾有一次會議紀錄,有人敢說,

(1).友達,華映廢污水,沒有污染灌溉用水,沒有污染飲用水;

(2).同意友達,華映廢污水繼續排放到霄裡溪.

但今天友達,華映依然每天排放廢污水到霄裡溪.

http://ivy2.epa.gov.tw/EiaWeb/1x.aspx?FuncIndex=16&hcode=09715151

開會日期

會議別

資料別

檔案名稱

檔案長度(KB)

1

0980513

委員會

會議記錄

A0177.PDF

1009

2

0980424

審查會

會議記錄

20090424.PDF

156

3

0980408

審查會

會議資料

20090408.PDF

505

4

0980115

審查會

會議記錄

20090115.PDF

590

5

0971031

審查會

會議記錄

20081031.PDF

912

6

0970709

審查會

會議記錄

20080709.PDF

535

7

0970327

審查會

會議記錄

20080327.PDF

271


http://share1.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81104201812

環保署澄清事實 強調言論不應背離事實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發布日期:2009.11.04
媒體11月4日刊載朱增宏君「霄裡溪的水 環保署的嘴」及杜文苓君「還原真相」等2文,環保署感謝各方人士依據事實的指正,環保署基於職責,認為澄清事實以減輕國人疑慮,是非常重要,因此再說明如下:

環保署環評委員會過去幾次審查友達及華映放流水改排案,審查結論或討論均以友達及華映目前在霄裡溪的排放地點是否符合原環評結論的要求為訴求,並非表示其放流水已有證據證明造成該地區作物或生物危害的事實,要求改排是為符合原環評結論所要求採取的預防性做法;載水供應居民飲用是為了消除居民的疑慮與不信任,確保任何可能的風險均降至更低,目前已確定可以不必繼續載飲用水供應,正與居民溝通中。杜文苓君以環評過程的發言及送水讓民眾安心,來當作光電廠造成了生態浩劫的證據,實在是離題太遠。

環保署認為相關言論均應有事實證據為其立論基礎,杜文苓君僅引述某人發言或報紙電視報導的他人說法作為論述的證據,確易流於人云亦云而誤導民眾,以其投書引述「優質米田認證區,經報導致取消相關認證,造成農田損失」而言,經環保署本日洽新埔鎮農會確認,霄裡溪沿岸之水稻良質米產銷班於去年取得「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至今仍有效。

朱增宏君投書中引述新竹農田水利會今年8月的採樣檢測,主要係導電度高於灌溉水質標準,係與農地土壤鹽化有關的問題,尚非其他有害物質不符標準的問題。朱君與海大博士生調查華映與友達放流口下游附近,發現部分河段當地原生物避離不見現象,卻是在環境工程上考量可接受的環境影響時,認為放流水與溪流水匯流混合完全以前,必然發生的局部效應,但是必須限縮其範圍於局部。朱君所述海大的調查結果與環保署同仁陪同監委視察時所見,均顯示此二廠放流水影響之侷限性。

環保署於97年2次針對霄裡溪沿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檢測濃度均低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且仍未發現鹽化現象。清華大學凌永健教授去年及今年於當地採取引用霄裡溪水灌溉的稻米樣本分析,尚未發現有工廠放流水經由溪水污染稻米的現象。8月至9月間針對霄裡溪流域沿岸民眾172口飲用水井水質進行採樣檢驗,並利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掃瞄所有揮發性有機物項目,其中包括60項水中常見有機物質,均未達可檢出量。另分析掃瞄所有金屬項目,只檢測出17項重金屬項目(砷、鋇、鎘、鉻、銅、鐵、鉛、錳、汞、鎳、硒、銀、銻、鋅、鉬、銦、鎵);在檢測出之17項重金屬項目中,有14項屬飲用水水質標準管制項目(砷、鋇、鎘、鉻、銅、鐵、鉛、錳、汞、鎳、硒、銀、銻、鋅),除少數水井鐵、錳超過水質標準外,其他項目均符合標準,而鐵、錳為地質中含有之礦物,並不影響健康。此外,部分水井中測出含有極微量之鉬及銦,採水點最高濃度分別是10億分之27及10億分之0.692,均遠低於本署預定公告之標準值10億分之70,相關檢驗調查結果顯示172口飲用水井水質,未受霄裡溪溪水影響或已在安全範圍內。

中科四期環評審查案,環評委員會除依開發行為可能產生環境風險之評估與管理上進行專業的審查,更秉持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參採相關環評案例經驗,加嚴放流水管制限值並將鎵、錫、銅等納入放流水管制限值,對於外界或環團所擔心的問題,也要求環境監測及監督小組運作來及時反應,予以防阻其發生。此外,環保署對於高科技產業廢水已研訂水污染管制策略,以強化管理,相關管制策略內容摘述如下:

(一)建立事業別化學製程原料用藥清單,要求事業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許可中填具指定之化學品種類與使用量等完整資訊。

(二)要求業者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許可中說明特定物質使用後之流布情況(包含廢水、廢氣、廢棄物和回收再利用等),以利與末端水質監測數據進行比對,確認污染源頭。

(三)建立末端廢水水質監測機制,指定業者增加放流水生物急毒性檢測,及依據產業製程原料用藥特性增加指定特定污染物檢測。後續並研議將生物急毒性測試、特定污染物和總量指標(TTO)等,納入放流水標準。

(四)將事業污染資訊公開透明化,適度揭露業者放流水情況及製程化學用藥等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針對投書指出上游事業廢水排放已影響下游農業活動乙節,因我國大都灌排不分、土地分區使用管理不易,而有工廠直接排放廢(污)水於道路側溝後間接排入致引灌不佳水源的問題,導致灌溉水質受影響。本署就事業直接排放廢(污)水至灌溉渠道之管理上,未來除以放流水水質標準查驗外,將同時比對放流水標準有管制項目之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限值,並於查獲水質超過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時,通知縣市政府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查處,以協助其維護灌溉水品質。

http://wqshow.epa.gov.tw/waterqaqc/document/pop-report.aspx

http://wqshow.epa.gov.tw/?ctype=B&cid=wqshow2&oid=www

http://www.hcepb.gov.tw/ContentPages/F4_EnvironmentalInfo/Detail.aspx?id=4&key=76

http://www.hcepb.gov.tw/ContentPages/F4_EnvironmentalInfo/Index.aspx?id=4

http://www.hcepb.gov.tw/ContentPages/F4_EnvironmentalInfo/Index.aspx

表1-1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分級

甲

乙

丙

丁

戊

表示內容

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適用環境保育。

環境水體水質基準(河川、湖泊)

一般水質測項

氫離子濃度指數(pH)

6.5-8.5

6.0-9.0

6.0-9.0

6.0-9.0

6.0-9.0

溶氧量(DO)mg/L

6.5以上

5.5以上

4.5以上

3以上

2以上

生化需氧量(BOD)mg/L

1以下

2以下

4以下

-

-

懸浮固體(SS)mg/L

25以下

25以下

40以下

100以下

無漂浮物且無油污

大腸桿菌群CFU/100ML

50個以下

5,000個以下

10,000個以下

-

-

氨氮(NH3-N)mg/L

0.1以下

0.3以下

0.3以下

-

-

總磷(TP)mg/L

0.02以下

0.05以下

-

-

-

表1-5 河川水質環境品質指標

定義或計算公式

河川污染

指標

指標的計算方式由溶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等四項測值,與下頁表的濃度範圍比較而得各RPI單項點數,再將四項點數加總並平均,所得污染指標積分值的範圍即可判定其污染程度。

項目

未(稍)受污染

輕度污染

中度污染

嚴重污染

溶氧量(DO) mg/L

6.5以上

(≧6.5)

4.6~6.5

(≧4.6)

2.0~4.5

(≧2.0)

2.0以下

(<2.0)

生化需氧量(BOD5) mg/L

3.0以下

(≦3.0)

3.0~4.9

(≦4.9)

5.0~15

(≦15)

15以上

(>15)

懸浮固體(SS) mg/L

20以下

(≦20)

20~49

(≦49)

50~100

(≦100)

100以上

(>100)

氨氮(NH3-N) mg/L

0.50以下

(≦0.5)

0.50~0.99

(≦0.99)

1.0~3.0

(≦3.0)

3.0以上

(>3.0)

點數

1

3

6

10

污染指標積分值

2.0以下

(≦2.0)

2.0~3.0

(≦3.0)

3.1~6.0

(≦6.0)

6.0以上

(>6.0)

河川污染指標

(空間分析)

將河段中四類污染程度(未(稍)受污染、輕度污染、中度污染、嚴重污染)的河段長度/總長度×100%。

新竹縣九十三年度第四季河川水質監測結果

河川名稱

鳯山溪

監測站名

照東橋

霄裡橋

龍興大橋

監測站編號

1616

1612

1690

水體分類等級

甲

甲

甲

採樣日期

931012

931012

931012

水質項目(單位)/採樣時間

1435

1410

1050

水溫

℃

25.0

22.5

26.2

pH值

-

7.36

8.12

7.87

溶氧量

mg/L

7.4

10.3

8.3

氨氮

mg/L

<0.01

0.01

0.06

總磷

mg/L

5.87

2.14

7.39

生化需氧量

mg/L

2.8

ND

10.7

化學需氧量

mg/L

11.2

10.2

20.9

懸浮固體

mg/L

5.8

3.2

14.1

導電度

μs/cm25℃

1080

705

1190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mg/L

 

0.05

 

0.17

硝酸鹽氮

mg/L

4.72

3.14

4.97


新 竹 縣 河 川 水 質 監 測 結 果  
中華民國 94 年 08月

河川名稱

監測站名

監測站編號

水體分類等級

採樣日期

採樣時間

氨氮mg/L

總磷mg/L

鳯山溪

照東橋

1616

甲

940823

14:50

1.54

29.8

鳯山溪

霄裡橋

1612

甲

940810

11:10

1.03

6.01

鳯山溪

龍興大橋

1690

甲

940823

15:20

4.21

34.4

新竹縣九十七年度第4季河川水質監測結果

河川名稱

鳯山溪

監測站名

霄裡橋

龍興大橋

照東橋

監測站編號

1612

1690

1616

水體分類等級

甲

甲

甲

採樣日期

97/10/28

97/10/14

97/10/14

採樣時間

11:55

10:45

11:15

水溫

27.2

26.6

27.1

pH值

7.81

7.93

8.20

溶氧量

7.46

7.71

6.94

氨氮

0.13

0.31

0.06

總磷

3.20

18.2

13.3


【法規類別】03環境影響評估
【法規名稱】0010環境影響評估法(92.01.08)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一五六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三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三0三四七0號令公布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一一九二二0號令公布修正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二五五七二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第 十七 條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第 十八 條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十六條之一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未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或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開發單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第一項之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賸餘期間之起算日。
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開發單位造成廣泛之公害或嚴重之自然資源破壞者。
二、開發單位未依主管機關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承諾執行,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林漁牧資源者。
三、經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三十日仍未完成改善者。
開發單位經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處分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者,應於恢復實施開發行為前,檢具改善計畫執行成果,報請主管機關查驗;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自行申報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者,亦同。經查驗不合格者,不得恢復實施開發行為。
前項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期間,為防止環境影響之程度、範圍擴大,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依據相關法令要求開發單位進行復整改善及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者,主管機關得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八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灣「科技與社會」(STS)學會對「中科四期環評爭議」的聲明
期刊文稿類型:給編者的信作者: 臺灣「科技與社會」(STS)學會
個人網站: http://www.tw-sts.org/
臺灣「科技與社會」(STS)學會,針對環保署在最近環評爭議中的措施表達鄭重的關切。

環保署在重大開發案環評審議過程中,屢次以新聞稿發送和投書的方式,強調環評已秉持「科學專業與理性的論述」,批評環保團體無視環保署已做嚴格規範,指摘他 人的報導與投書「不實、聳動」,以及攻訐學者「缺乏科學論證而恣意發言」。本會會員長期關心科學知識的建構與倫理,以及公民參與風險溝通等程序正義。我們 認為環保署近來發表的言論與行政作為,已涉及人身攻擊,並嚴重傷害風險溝通機制,毀損環評審議之客觀性與專業性。

從 科技與社會研究的學理來看,科學研究都是把具體複雜的事實加以簡化、抽象和數據化,其結論即使是「事實」,也往往只是「事實全貌的一小部分」,沒有一個科 學研究的結論能涵蓋全面、完整的事實。因此如果以一種研究結論得到的片面事實,來攻詰不同的結論和事實,不僅以偏蓋全、違反科學研究精神,骨子還以行政者 主觀既定的政策立場來凌駕客觀的科學研究。
再者,科技與社會研究主張科技研究和決策無法與社會分離,尤其是涉及環境和人民生命財產的科技決策。因此無法僅由科技專家決定,著重實驗模擬數據之風險推估 亦充滿侷限。因此,一個妥善的科技決策,在面對風險的社會性與複雜性時,應該要要廣納民眾在地經驗知識與各方意見,以審慎預防之態度釐清各項疑慮與爭議, 減低科技發展之危害風險。然中科四期環評審議期間,環保署動用優勢警力,運用內規程序限制,妨礙民眾表意自由,此種行政程序不僅忽略風險決策的複雜性與公 共性,還放大環境問題的爭議性,使公民無法信任政府,環境爭議無法和平理性地解決。
外界有理有據的公評與質疑,理應成為環保行政機關戒慎行事之提醒,據以增進環境審議之客觀性。可是,環保署一昧只為既定政策辯護,傲慢攻詰和貶抑其他事實, 將侵蝕民間社會對行政機關與環境決策過程之信任,對於科技溝通與風險決策機制也將造成重大的損害,未來勢必將引發更大爭議與傷害。我們呼籲環保行政機關懸 崖勒馬,切勿一意孤行、獨斷妄為。應該重視全面的科學事實、以及科技在社會中的事實,廣納各界建言、敞開溝通對話管道,並強化環境審議民主參與程序之設計 與實施,實現風險溝通。如此才能真正達到為民服務的行政目的。

文章資訊
接受刊登日期: 2009-11-06
引用:
《科技、醫療與社會》
http://www.tw-sts.org/


2009/11/05
中國時報
環境民主 為什麼不進反退
邱花妹
主題:環境
標籤:光電產業半導體業土地污染廢棄物水資源河川污染海洋污染空氣污染資訊電子業
張貼者:wobblies
邱花妹(英國艾塞克斯大學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中科四期環評在爭議不斷中過關,環保人士與地方居民抗議力道未減,環保署則頻發聲明,指名道姓批評環保記者與環保人士。顯然,這場爭議尚未落幕。
爭議以來,雲彰地區農漁民帶著其賴以維生的農作、蚵殼、舉著白布條,從地方到中央,四處抗議,時序有如回到1980年代:戰後急速工業化所帶來的污染後果,讓許多受害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當民眾陳情千百次還等不到公權力伸張正義(三晃化工陳情269次、反杜邦設廠請願一萬三千次),民眾被迫自力救濟,以圍廠、堵路、遊行、包圍政府機關等為自己主持環境正義。這些行動迫使台灣政府面對環境問題,設立環保署、制訂各種環保法令如「公害糾紛防制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逐步將環境爭議導入制度性管道,台灣社會向環境現代化邁進。
然而,近來執政當局在面對包括中科四期開發爭議所採取的種種舉措,凸顯當下政府的環境治理失能,民眾對環保機構與制度的信任度陷入空前的危機,令人憂心台灣邁向環境現代化的進程正不進反退。
首先,環境民主進程堪憂:中科四期審查過程中,環境主管機關獨斷地制訂遊戲規則(如旁聽要點、延續會議等內規),阻礙民眾與環保團體參與攸關公眾利益的環評審議。環境爭議無法透過制度性管道釐清問題、充分溝通,重傷台灣環境民主。其次,開發先行,埋下日後更多環境爭議的導火線。中科四期環評過程,諸多環境問題未能釐清,如高科技廢水空污毒害特性對中部農漁牧業的衝擊、地層下陷的疑慮等,而環評卻已強行過關。這個如各方預期的環評結果,不僅使民眾對既有制度性管道失望,也埋下日後各種爭議的導火線。比如中科廢水的去處,竟然留給開發單位自行決定,或者如其它科學園區一樣掠奪農業用水與地下水源,日後爭議恐將愈演愈烈。
再者,主政者與環境科技官僚未能正視「合法不等於沒污染」、「目前缺乏科學證據也不等於沒問題」的事實。當民眾早已深黯當代環境問題的風險性質,要求正視科技電子業製程產生的複雜毒性物質、落實環境預警原則,環境技術官僚卻屢屢保證高科技製造安全無虞,徒增社會對環境保護機構的不信任。
最後,環境與科技官僚援用環境法令與科學數字,全然否認民眾對高科技毒害的身體感受與心理擔憂,漠視既有科學的有限性以及常民科學的價值。當民眾告訴環保機構宵裡溪魚群消失、沿岸農田稻米不結穗、連福壽螺也活不了,這些環境觀察與身體感受,正是環境惡化的極大警訊。環境保護機構不思徹底解決污染問題,卻搬出一堆數據與法令,否定民眾的身體感受與環境觀察,極可能延遲了台灣社會解決各種潛藏的污染與危害。
當社會大眾發現,既有制度管道失能、環境保護機構不為環境把關,環保署、國科會只是高科技業者的開路先鋒,對食品安全、永續農業、生態環境充滿渴望的社會大眾以及被壓抑的受害民眾,顯然極有可能走上1980年代自力救濟運動的老路,這將是對過去二十年環境現代化歷程的最大諷刺。

http://www.hcepb.gov.tw/ContentPages/F4_EnvironmentalInfo/Index.aspx?i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