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6日 星期六

信賴保護個屁!!!人民,納稅人的健康可以被信賴保護???

信賴保護個屁!!!人民,納稅人的健康可以被信賴保護???

也是信賴保護!!!
也是友達!!!也是高科技!!!也是高毒產業!!!也是財團!!!

人民,納稅人,永遠是被害人!!!永遠必須承受毒害!!!

新竹縣新埔鎮民承受友達10年的毒害!!!
請注意這毒害是現在進行式!!!

公僕,環保署,新竹縣政府永遠支持友達!!!
永遠支持高毒產業!!!永遠支持......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3/5913577.shtml


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中科三期 2010 8/31 2pm 召開的環評大會


中科三期  8/31  2pm  召開的環評大會
 后里鄉&大安鄉居民是受害者.
人民是主人,納稅人是主人,后里鄉&大安鄉居民主動聯名去函,
要求環保署(官員是公僕)到后里鄉&大安鄉開環評會.

徵求動員網路 分享 轉傳告知.

第一階段動員網路:徵求打電話施壓政府(投票部隊)環評委員(納稅人的僕人).
第二階段……….
串聯國光,六輕五期,中科四期,大埔,......(不串聯,保證個個擊破)

無法無天,台灣人民,台灣納稅人應該起來,組嗆聲部隊,全台起義.
對象:,,,.....
 

居民和環保團體聯署存證信函,給每一環評委員,並公開投書媒体,以利未來提起訴訟(構成瑕痴環評條件). 
  
飲用水水污健康風險,地下水水污健康風險,沿海海域污染水污健康風險;
  
 要求:比照中科四期,延長毒廢污水排放管至退潮線向西延伸10公里;
毒廢污水排放管未建好之前,不得排放;

環委陳鎮東:「離河口十公里受影響都很正常,何況這就在河口旁!」

 要求:立即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停工停產,實施二階環評;


政府環評委員,副署長邱文彥,延長毒廢污水排放管,排放外海;


存證信函請大安鄉公所,大安鄉鄉長,大安鄉鄉代主席,大安鄉鄉民代表,台中市長候選人連署.

存證信函請大安鄉鄉長或田秋堇立委,,...於環評大會朗讀並錄影存證.

  





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的侷限 (吳焜裕)

  
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的侷限

因一設施或工廠的興建營運所排放的汙染物可能會對其鄰近民眾的健康造成威脅,這種潛在對民眾健康造成危害的機率一般稱為環境健康風險,評估這種情況發生的機率又稱為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環境健康風險本身常常代表著一種環境不正義(environmental injustice),其鄰近居民懷璧其罪,例如在政治相對弱勢的地區可能比較容易被選來蓋焚化爐,或是經濟比較弱勢的地區,常被政府藉著促進地方繁榮與創造就業機會的理由,常被規劃為工業區蓋工廠。但是股東們常常並不會居住在工廠的附近,萬一工廠排放出有害(或有毒)的化學物質,只有住在工廠附近的民眾健康可能會受到傷害。如果工廠賺錢股東可以分紅利,工廠附近的居民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工廠股東們分紅。這種承受環境健康風險者與享受利潤者完全不同的人,而當地居民是毫無選擇的被迫承受健康風險,是最典型的環境不正義。

為維護民眾健康,舒緩環境不正義的效應,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前的防患,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在國際上廣被接受作為環境政策決策的工具。在中科三期進行環評的過程中,有環評委員關切中科三期的廠商營運可能排放的汙染物會危害其周遭民眾健康,提出應執行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的建議,進而成為中科三期環評有條件通過的附加條件。本文作者很榮幸受邀請參予評估工作,並負責鑑定有害物質與風險溝通的工作,因此首創在評估方法與範圍選定後儘快向當地民眾做說明,說明會有邀請當地關切中科三期的民眾、環保團體、民意代表、與環評委員出席。在會中,居民因擔心廢水排放對生態與人體健康的影響,因此當時本文作者多次建議權責單位應執行廢水排放的環境健康風險評估,最後可能因預算的限制而沒有執行。

環境健康風險評估應該是一整合當地的環境資料、居民生活型態、與收集可能排放的汙染物清單和排放量,加上現有的科學證據進行預測性質的評估。當然預測未來一定有數據不足或是致病原因不明的限制,不過當時最大困難是無法取得進駐廠商所使用的化學物質完整清單。為讓廠商放心而提供完整的清單以便於評估順利進行,本文作者建議簽保密協議,只是簽下保密協議後,廠商仍然無法提供完整的資料,最後不得以只能進行煙道採樣,分析各種可能排放的物質與估算其排放量,因此當時執行中科三期的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僅能就煙道採樣得到的化學物質進行評估。如果進駐廠商排放的化學物質與我們檢測的物質不同,或是預定進駐的廠商已變更、或是生產製程與當時採樣的製程不同等原因,那這份評估報告所預測的風險可能無法反映出真正的風險。例如曾經有位於審查委員認為應該有砷的排放,但是當時採樣並未檢出有含砷,果真有砷的排放,那致癌風險可能會顯著的提高。

如果這份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未來審查通過,能否代表中科三期的廠商營運不會對當地居民健康造成威脅呢?實際上應該說是在廠商不變、製程與當時採樣的製程完全相同、排放的物質與我們檢測的結果相同情況下,經由空氣排放的化學物質之致癌風險是在可接受範圍。但因這份報告未評估廢水排放可能所造成的健康風險,建議不能解釋為中科三期廠商的營運不會其鄰近民眾建造成影響。環保署近來多次引用這份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以說明廠商的營運不會影響鄰近居民的健康,推測可能是報告尚未審查通過,大署可能還不了解這份評估報告的侷限。最後僅建議決策者應嚴肅處理環境健康風險的議題,以避免環境不正義更加惡化。(本文作者吳焜裕為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副教授)








華映0970328A; 宏碁0971518A老實講,還要污染臺灣環境到何時???

面板廠高污染,中科郭副局長早知道.

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台灣司法會轉彎???司法軟脚蝦???


台灣司法會轉彎???司法軟脚蝦???



中科案 國科會7理由抗告
自由時報201008098/9 18:15
〔中央社〕國科會今天提 7大理由,對高等行政法院中科案裁定提出抗告。國科會指法院裁定「顯然逾越必要範圍」,也未審酌假處分可能對社會公益造成的危害;評估抗告成功機率很高。

行政院國科會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布國科會、環保署及中科管理局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科三及四期暫緩開發的 3項裁定,提出抗告。

國科會副主委周景揚指出,抗告理由計有 7項,

首先是「假處分不符合法律要件」,法院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裁定,但國科會認為此案不符合這個條款所稱「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要件。
[[林聖崇評: 開發單位如此回應可以諒解]]

其次,國科會認為法院沒有事實根據,僅以文字邏輯片面解釋,作為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理由。[[林聖崇評: 開發單位如此回應可以諒解]]

第三,國科會認為開發計畫事實上不會造成重大不利的影響,法院未斟酌國科會、中科管理局提出的重要證物。[[林聖崇評: 開發單位如此回應可以諒解]]

第四,國科會表示,環保署對第一、第二階段環評所採取的審查態度及標準相同,並不是第一階段比較寬鬆。至於開發計畫是否會對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尊重專家的評估結果。
[[林聖崇評: 開發單位如此回應可以諒解;那爾後環評,一律只採一階環說審查,就夠了???]]

國科會抗告的第五項理由是,有關健康風險評估結果,中科早在9711 4日就提交環保署審查,但環評會議後來要求又納入開發現況評估,評估結果其致癌風險(千萬分之2.67)仍遠低於美國環保署標準(百萬分之1)。[[林聖崇評:吳焜裕的健康風險報告是屬有條件被侷限性之報告;更何況健康風險報告那可只做空污一項???]]

今年75環評會議又新增須就大安溪下游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並非原裁定所指本開發計畫迄未通過,就表示會對環境造成重大損害。[[林聖崇評:大安溪下游居民人命不值錢???大安溪下游居民有健康風險,當年環說審查早提過!!!]]

抗告第六項理由是法院裁定揭示,應以利益衡量為判斷標準,但法院完全未審酌假處分裁判可能對社會公益造成的危害,包含全面停工面臨的廠商求償、勞工失業、減少就業機會,以及政策不確定,造成對政府的不信賴、國際投資卻步等。[[林聖崇評: 開發單位如此回應可以諒解;國科會只為財團利益關說那管環境死活]]

國科會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的範圍,「顯然逾越必要範圍」,法院認為可能會對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部分,只是放流水部分,卻作成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假處分。[[林聖崇評: 開發單位如此回應可以諒解]]

行政院副院長陳沖今天表示,他覺得中科案抗告成功機率很大。周景揚說,「我也覺得成功率非常高,因為法官沒弄得很紮實,本質上沒採納國科會、中科管理局提出的證據,不理想。」




陳沖:中科案抗告 成功機率大
2010/8/9
下午 01:27:00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環保署今天將就中科暫時停止開發爭議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行政院副院長陳沖表示,他個人認為成功機率很大。(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 9日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環保署今天將正式就中科暫時停止開發爭議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行政院副院長陳沖今天表示,他個人認為抗告成功機率很大。

陳沖今天出席經濟部「節能減碳元年,簽署自願節能」記者會,接受媒體聯訪時作以上表示。

媒體詢問中科案招商會否受暫時停工影響?陳沖說,「現在並沒講要停工。目前可以用 8個字來說,即兼籌並顧、依法辦理;重視環保也重視經濟發展,希望兩者之間求得均衡點」。

他說,台灣是法治國家,高等行政法院已做出裁定。

他說明,因為高等行政法院採取的假處分裁定,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做出;但第299條也規定,如果對象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適用前條規定,因此在法律上還有問題,所以提出抗告,希望在法律上求得比較肯定的見解。

他也說,行政訴訟只能做合法性審查,不會做「合目的性」審查;但判決有點合目的性,卻包裝成合法性的問題;所以透過抗告,讓最高行政法院表示見解,大家將來才有所適從。

他分析,抗告成功與否,要看最高行政法院對於整體法律問題的解釋為何;但目前從第299條規範的見解,或從行政訴訟只能做合法性審查來看,「我個人認為,抗告成功機率很大。」 990809

2010年8月7日 星期六

提出抗告 法院:中科三、四期仍要停工


 提出抗告 法院:中科三、四期仍要停工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2010.08.05 03:41 am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長蕭惠芳昨天指出,依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即使環保署就中科三、四期停止開發的裁定提起抗告,也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環保署仍應命令中科管理局暫停包括施工、營運的開發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中科案作出停止開發的裁定後,行政系統出現不同解讀。
蕭惠芳指出,裁定內容寫的很清楚,環評法為保護環境而訂,才規定開發必須經核可,法院裁定要求在重新通過環評前停止開發,當然包括施工、營運;否則自然環境和國民健康因營運受損害所付出的代價,要如何回復?
蕭惠芳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環保署對於法院的裁定可以提抗告,但抗告沒有阻擋停止開發的效力。
蕭惠芳指出,在新的裁定作出來以前,除非原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或抗告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出面,撤銷或廢棄「停止開發」的原裁定,否則環保署必須先命令開發單位停止開發。【2010/08/05 聯合報】






990730中科四期-停止執行裁定(重掃)1.pdf

20100802-中科三期(&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停止執行裁定.pdf

20100802-中科三期(&環保署&中科管理局)-假處分裁定.pdf

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中科四期應實施政策環評20090407


 
From: 林聖崇
Sent: Sunday, April 12, 2009 8:23 PM
Subject: 20090407eia二林園區.doc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意見

林聖崇 財團法人淨竹文教基金會 董事長
會議開始,提程序問題要求立即停審查,理由如下:  
編號
提意見者
(民間團體)
  意見內容
 
開發單位就意見之答覆暨處理情形 
原提意見者就答覆暨處理之回應回答滿意度
20090407A
林聖崇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一、工業政策   工業區設置
三、水利開發政策   水資源開發政策

(特別是,本案嚴重影響,雲林,彰化,中地區水資源供應,本區域另有其他大開發案將一併於近期開發,:國光石化及六輕五期,也因農業用水排擠效應,衍生增抽地下水,因而擴大本區域地下水管制區,衍生雲林,彰化更朝永續方向)

四、土地使用政策
農業生產用地及保育用地大規模變更作非農業使用
因應本案開發,就業人口增加,勢必衍生,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僅適用面積10公頃以上者)

應先實施上列各項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再審查本案












20090407-1

請水利署,農田水利會,自來水公司提書面說明
因應本案開發,雲林,彰化,中地區水資源供應衍生之農業休耕,增抽地下水之狀况預估.


20090407-2

本案開發廢污水排放必將影響下游彰化沿海養殖業,請一併通知各鄉鎮居民参與審查,也應於下游彰化各鄉鎮辦理公開說明會.沿海養殖如,也應實施健康及生態風險評估審查.


20090407-3

本環境影響評估會議中,開發單位展示之各項電子檔,應一併上傳環評網站公告.


20090407-4

本案開發,洪池取土,當做填方土方,是否合格,


20090407-5

本案開發,取棄土超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者,應一併另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不同意計處長所言,同意相關部會可展延於201012月前提出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告迄今已逾14,請問職司環境保護的環保署拿納稅人薪水,怎可有權展延相關部會提出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