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7日 星期六

提出抗告 法院:中科三、四期仍要停工


 提出抗告 法院:中科三、四期仍要停工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2010.08.05 03:41 am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長蕭惠芳昨天指出,依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即使環保署就中科三、四期停止開發的裁定提起抗告,也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環保署仍應命令中科管理局暫停包括施工、營運的開發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中科案作出停止開發的裁定後,行政系統出現不同解讀。
蕭惠芳指出,裁定內容寫的很清楚,環評法為保護環境而訂,才規定開發必須經核可,法院裁定要求在重新通過環評前停止開發,當然包括施工、營運;否則自然環境和國民健康因營運受損害所付出的代價,要如何回復?
蕭惠芳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環保署對於法院的裁定可以提抗告,但抗告沒有阻擋停止開發的效力。
蕭惠芳指出,在新的裁定作出來以前,除非原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或抗告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出面,撤銷或廢棄「停止開發」的原裁定,否則環保署必須先命令開發單位停止開發。【2010/08/05 聯合報】






990730中科四期-停止執行裁定(重掃)1.pdf

20100802-中科三期(&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停止執行裁定.pdf

20100802-中科三期(&環保署&中科管理局)-假處分裁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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